自己經歷的戀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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自己經歷的戀情
我是個不折不扣的瘋子,認識我的人都說我是個實實在在千真萬確的瘋婆子。 畢竟跟我分手的人,我也許會把對方帳號公開在網路上。甚至對方跟我發生性行為我也會弄在網路上。 但把性行為弄在網路上並不是最瘋狂的事。 畢竟大部分人把性行為隱私公開在網絡上是用在FB.LINE.IG ,等等的社群網站。但這種網站雖然會遺留記錄卻能夠刪除,起碼在一般人眼裡刪除後至少是看不見的情況;而我是用在Google 上,它無法刪除會永久存在在網路上。 FB.IG.LINE....等等的社群網站,也許用封鎖不想看到對方就永遠聯絡不了,也就是人們常說的眼不見為淨。而他的朋友也必須知道有寫他的這號人物,如果他朋友不認識自己,那他的朋友也不會知道。 而GOOGLE並不需要知道寫他的這號人物,而是認識本人,並且在Google搜尋本人姓名就會被知道,這跟封鎖無關。 而且在GOOGLE 無法刪除文章的時候,寫本人的名字發生性行為還不是最瘋狂的,最瘋狂的事不只寫對方姓名還把自己姓名一併寫上去。 與我分手的人,我有做出在社群網站亂放大頭貼,還拿別人的大頭貼跟對方朋友講話。也有做過分手後到處把對方的性器官給對方朋友看。 我就是這種瘋子,大家稱為我為瘋子也都在合情合理之內。